赵某诉某建筑公司及分包人李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农民工赵某受雇于某建筑公司分包人李某,在某市“锦绣家园”建筑工地从事地下室通风管道安装工作。当日清晨7时30分,即正式开工前,赵某为准备当日作业,进入未完全通风的地下室清理积水和杂物。因地下室长期封闭,积聚大量高浓度硫化氢气体,赵某在未佩戴防护装备的情况下进入,瞬间发生急性中毒并窒息昏迷。工友发现后紧急施救并送医,经抢救无效,赵某被医院宣告临床死亡。经职业病诊断机构出具证明,赵某系急性硫化氢中毒导致窒息死亡。赵某家属申请工伤认定,某建筑公司以赵某非正式员工且事故发生在预备性工作期间为由拒绝,赵某家属遂提起行政复议,维持原工伤认定决定。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赵某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视同工伤情形。
审理过程
案件经劳动仲裁前置程序后,赵某家属提起民事诉讼。庭审中,双方就是否属于工伤及赔偿主体产生争议。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对事故原因进行鉴定,确认赵某死亡与工作预备性活动存在直接因果关系。针对分包人李某与某建筑公司的责任承担问题,法院结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认定该情形视同工伤。某建筑公司作为总承包方,对分包工程负有安全管理义务,且分包关系不免除其工伤保险责任。
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确认赵某视同工伤。某建筑公司作为工伤保险参保单位,应承担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责任。鉴于赵某死亡,赔偿项目包括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及供养亲属抚恤金等。经核算,各项赔偿总额共计人民币1,250,000元。分包人李某因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且存在安全管理过错,对上述赔偿金额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涉及法律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六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农民工在工作时间前后从事预备性、收尾性工作中遭遇中毒窒息事故,依法视同工伤。同时厘清了建筑施工领域分包模式下,总承包单位与分包人的连带赔偿责任,强化了工地安全生产与职业病防护的法律约束,对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示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