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诉某机械厂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11月12日清晨7时10分,外包保洁人员陈某驾驶电动车前往某机械厂厂区,此时距正式上班时间尚有10分钟。陈某进入厂区后,未直接前往食堂,而是按照工厂安全管理规定,前往车间外围进行清扫作业,属于从事预备性工作。7时25分,工厂一辆叉车因驾驶员操作失误,在作业区域违规倒车,将正在清扫地面的陈某碾压。陈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叉车驾驶员负事故全部责任。陈某家属随后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关于工作时间前后从事预备性、收尾性工作受伤视同工伤的规定,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因赔偿金额争议,家属曾就是否属于工伤提起行政复议,维持原决定。
审理过程
陈某家属向工厂所属保险公司索赔未果,提起民事诉讼。庭审中,双方就是否属于“预备性工作”引发争议。经法院审理查明,陈某清扫行为符合工厂规章制度,且发生在合理通勤时间段内,符合工伤认定条件。针对赔偿标准,双方就是护理费计算基数及死亡赔偿金数额存在较大分歧,最终由法院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损失评估。
判决结果
法院认定工厂应承担工伤保险待遇赔偿责任。鉴于叉车驾驶员负全责,工厂作为用人单位及雇主,在工伤与侵权竞合情况下,依法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综合考虑陈某年龄、当地平均工资标准、护理费及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判令工厂赔偿陈某家属各项损失共计105万元。
涉及法律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外包人员在上下班途中从事工厂规定的预备性工作时受伤,应视同工伤。同时,厘清了工伤认定决定书在后续待遇赔偿诉讼中的证据效力,以及行政复议对确认劳动关系和工伤性质认定的法律意义,对同类外包用工风险防范具有指导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