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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诉某物流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11月10日清晨,外包人员赵某在某物流公司仓库从事叉车作业前的设备预热与安全检查工作。8时30分,赵某在启动叉车液压系统时,因液压管突然爆裂,高压油液喷溅致其面部严重烫伤及右臂骨折。赵某随即送医,经诊断为重度面部烧伤伴右前臂骨折,后续治疗期间产生高额护理费,具体金额因持续治疗尚未最终确定。事故发生后,某物流公司未及时上报事故报告,赵某申请行政复议要求确认工伤,但人社局以非工作时间为由不予认定。赵某遂提起劳动仲裁,主张其在工作时间前后从事预备性工作受伤,应属工伤。

审理过程

劳动仲裁委受理后,委托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伤残九级。审理中,法院重点审查了赵某受伤时是否处于“预备性工作”范畴。经查,仓库规定8:00-8:30为设备检修时段,赵某受伤时正在执行该规定动作,符合劳动法第73条关于工伤认定的精神。针对护理费金额未确定的问题,法院责令双方就已发生的费用先行结算,后续费用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

判决结果

法院认定赵某在工作时间前后从事预备性工作受伤,符合工伤认定条件。某物流公司作为用工单位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鉴于赵某为外包人员,用工单位未尽安全管理义务,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判决某物流公司支付赵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医疗费、已发生的护理费等,合计人民币120,000元。对于后续不确定的护理费,保留诉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预备性工作”在工伤认定中的适用边界,特别是针对外包人员在仓库作业前的设备检查受伤情形。同时,对护理费金额未确定的处理方式提供了司法实践参考,强调了用工单位对外包人员的安全管理责任,有助于规范物流仓储行业的安全生产管理。

分类:工伤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