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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某劳务公司、某化工厂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18年3月,张某通过某劳务公司派遣至某化工厂从事苯系物接触作业。2021年5月,张某因持续头晕、乏力就诊,确诊为重度职业性苯中毒。经某市人社局认定为工伤,劳动能力鉴定为五级伤残。张某主张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待遇,但劳务公司与化工厂互相推诿,拒绝支付足额赔偿。张某遂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劳务派遣关系,并由用工单位与派遣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赔偿总额超过100万元。

审理过程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张某与劳务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化工厂为实际用工单位。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对张某的职业病诊断及劳动能力进行复核,确认工伤等级。庭审中,双方就是停工留薪期工资计算基数及工伤保险待遇标准产生争议。法院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及《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重点审查了劳务派遣中用工单位的安全保障义务。

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确认张某与某劳务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判令某劳务公司支付张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费用共计60万元;某化工厂作为用工单位,对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部分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最终核定赔偿总额为105万元。驳回张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三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0条、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劳务派遣模式下,用工单位对职业病防治的连带责任,强化了分包环节的职业健康保护。判决严格适用工伤保险待遇标准,保障了弱势劳动者权益,对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具有典型示范意义。

分类:工伤事故伤害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