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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诉某科技公司及某外包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1年3月,陈某入职某外包公司,被派遣至某科技公司从事服务器维护工作。2022年6月,陈某因持续头晕、乏力就诊,确诊为职业性噪声聋。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陈某为六级伤残。2022年9月,陈某在下班途中遭遇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造成轻微伤。某科技公司以陈某系外包人员且交通事故发生在上下班途中为由,拒绝承担职业病相关赔偿责任。陈某遂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劳动关系并赔偿停工留薪期工资等费用,仲裁后诉至法院。

审理过程

一审法院经审理,依据考勤记录、派遣协议认定某外包公司为用人单位,某科技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二审中,双方就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关于视同工伤的情形产生争议,但鉴于陈某确诊为法定职业病,直接适用职业病工伤认定规定。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判决某外包公司支付陈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共计120万元;某科技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涉及法律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外包模式下职业病工伤的责任主体认定,特别是当外包人员同时遭受非主要责任交通事故时,职业病工伤待遇与交通事故赔偿的衔接与竞合处理,对保障灵活就业人员权益具有重要示范意义。

分类:工伤事故伤害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