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诉某劳务派遣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3月,赵某通过某劳务派遣公司派遣至某科技公司办公场所从事行政工作。同年6月12日,赵某在办公室使用公司提供的工业级打印机时,因设备漏电引发短路,导致高温碳粉及塑料部件爆裂,赵某面部、双手严重烧伤。经医院诊断为重度烧伤,需长期植皮治疗。赵某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工伤认定,社保局以赵某非直接用工单位员工且事故发生在办公场所非生产区域为由,初步认定不属于工伤。赵某不服,提起行政复议,主张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其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伤,且劳务派遣期间劳动关系存续,应认定为工伤。经司法鉴定,赵某伤情构成职业病相关并发症,最终社保局撤销原决定,重新认定赵某为工伤。
审理过程
赵某先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工伤认定被拒,遂提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维持原决定后,赵某提起行政诉讼。诉讼中,法院委托专业机构进行伤残等级鉴定,确认赵某为五级伤残。审理中,法院重点审查了劳务派遣关系下的用工主体责任及办公场所意外是否属于“工作原因”。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确认赵某所受伤害属于工伤。判令某劳务派遣公司及某科技公司连带支付赵某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补助金等费用。经核算,各项赔偿金合计85万元,符合50万元至100万元的赔偿范围。
涉及法律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劳务派遣人员在办公场所因工作设备故障受伤应认定为工伤,细化了“工作原因”在办公环境下的认定标准,保护了灵活就业群体权益。同时,厘清了行政复议与诉讼在工伤认定争议中的衔接,对类似职业病或意外混合场景的工伤认定具有示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