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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某建筑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3月10日清晨,劳务人员张某前往某建筑公司承包的工地,在正式开工前整理切割机具时,因设备漏电触电身亡。某公司辩称张某系承包人雇佣人员,且事故发生在非工作时间,不属于工伤。张某家属主张张某系为工作做准备,且公司未提供安全设备。

审理过程

一审法院认定张某死亡与机械伤害有直接因果关系,但就是否属于工伤存在争议。二审中,法院结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审查了职业病诊断证明(此处指事故伤害鉴定)及考勤记录,确认张某处于工作时间前后的预备性工作中。

判决结果

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认定张某属于工伤。某建筑公司作为用工主体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鉴于张某为劳务人员且公司未缴纳社保,公司需一次性支付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及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合计赔偿35000元,其中包含伤残就业补助金性质的补偿,符合1万元至5万元范围。

涉及法律

《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劳务人员在工作时间前后从事预备性、收尾性工作时遭受机械伤害应认定为工伤,细化了承包人用工责任,对保障底层劳务人员权益具有典型指导意义。

分类:工伤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