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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诉某矿业公司及某建筑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农民工赵某受雇于某建筑公司,在由某矿业公司发包的露天矿山从事爆破辅助作业。当日14时许,赵某在协助进行爆破作业时,因炸药意外提前引爆发生爆炸,赵某被冲击波震飞后坠落,导致右腿粉碎性骨折及多处软组织挫伤。事故发生后,赵某被紧急送往某市人民医院救治,经诊断为右胫腓骨粉碎性骨折,住院治疗20天,花费医疗费约12万元。出院后,赵某因长期劳累及事故惊吓,突发急性心肌梗死,经抢救无效死亡。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赵某突发疾病视同工伤。赵某家属申请劳动能力鉴定,鉴定委员会出具结论称赵某伤残等级为五级。双方就是赔偿金额产生争议,赵某家属主张按工伤保险待遇标准全额赔偿。

审理过程

赵某家属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某建筑公司及某矿业公司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仲裁委裁决支持部分诉求。某建筑公司不服,诉至人民法院。庭审中,法院重点审查了视同工伤的认定程序合法性及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效力。某矿业公司作为发包人,对安全生产负有监督管理义务,某建筑公司作为用人单位负直接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情形符合视同工伤规定,某建筑公司应承担工伤保险赔偿责任。某矿业公司未尽安全监管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依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及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结合赵某五级伤残鉴定结论,判令某建筑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费用共计45万元,某矿业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6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矿山爆破事故中突发疾病视同工伤的认定标准,厘清了发包人安全监管责任与用人单位直接赔偿责任的关系,为农民工工伤权益保护提供了典型判例,强调了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依法适用。

分类:工伤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