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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诉某劳务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10日,赵某作为劳务派遣人员,受派至某建筑工程公司项目部工作。当日清晨7时30分,赵某驾驶电动车沿既定路线前往工地,行至某路段时,因前方路段发生违章施工导致围挡坍塌,赵某为躲避坍塌物紧急转向,与正常行驶的刘某驾驶的轿车发生碰撞。经交警认定,刘某负次要责任,赵某因操作不当负主要责任以外的同等责任(非本人主要责任)。随后,赵某在工地卸货区整理物资时,因上方脚手架违规堆放材料发生坍塌,赵某被坠落钢筋及高温焊渣击中,造成全身多处骨折及严重烧伤。经鉴定,赵某构成八级伤残。赵某申请工伤认定,但某劳务公司未为其缴纳工伤保险,且无考勤记录证明其受伤时处于工作状态,仅凭工友证言及现场监控视频,结合交通事故发生时间与工地位置,认定其受伤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

审理过程

赵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劳动关系并赔偿工伤待遇。仲裁委支持其请求。某劳务公司不服,提起民事诉讼。庭审中,双方就是否属于工伤及赔偿责任主体产生争议。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赵某伤残等级进行鉴定,结果为八级伤残。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赵某在上下班途中遭受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以及在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均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及相关规定,应认定为工伤。某劳务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鉴于赵某在交通事故中负同等责任,不影响工伤认定。最终判决某劳务公司支付赵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35000元。

涉及法律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劳务派遣人员在上下班途中遭遇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及工作期间遭受事故伤害的工伤认定标准。重点阐释了用人单位未缴社保时,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全额承担的法律责任,对规范劳务派遣用工、保障劳动者权益具有重要示范意义。

分类:工伤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