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诉某劳务派遣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3月10日清晨,劳务派遣人员赵某前往某物流公司仓库,在正式工作时间开始前,从事叉车充电线整理这一预备性工作。因仓库内某分包商提供的老旧充电设备线路老化短路,引发剧烈火花,导致赵某面部及双臂严重烧伤。经鉴定,赵某构成九级伤残。赵某申请工伤认定,社保部门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关于预备性工作的规定,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随后,赵某与劳务派遣公司就是停工留薪期认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赔偿项目产生争议,赵某遂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工伤待遇标准,并提起民事诉讼索赔。
审理过程
法院经审理,确认赵某在工作时间前后从事预备性工作时受伤,符合工伤认定条件。针对分包商设备缺陷导致的伤害,认定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在行政诉讼环节,法院维持了社保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民事审理中,法院委托司法鉴定确定伤残等级为九级,并核定停工留薪期为6个月。双方就是赔偿总额协商未果,法院依法进行调解和判决。
判决结果
判决劳务派遣公司支付赵某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等费用共计人民币85,000元。其中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32,000元,其余为伤残补助金及工资补偿。驳回赵某其他过高诉求。
涉及法律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三6条、第三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劳务派遣人员在工作时间前后从事预备性性工作受伤应认定为工伤,细化了分包模式下用工主体的责任承担,对规范劳务派遣用工管理、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具有典型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