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诉某建筑工程公司职业暴露中毒工伤赔偿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陈某受聘于某建筑工程公司承包的地铁施工工地,从事管道焊接作业。同日14时许,陈某在封闭管廊内作业时,因未佩戴规定的防毒面具,长期吸入高浓度苯系物挥发气体,出现头晕、呕吐及呼吸困难症状,被紧急送医。经诊断为急性重度苯中毒伴再生障碍性贫血。事发后,陈某住院治疗三个月,产生大量医疗费。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陈某为六级伤残。经查,某建筑工程公司未依法为陈某缴纳社会保险,且陈某系通过包工头赵某某招募进场,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陈某主张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工伤待遇,但公司以其属承包关系为由拒绝,遂诉至法院。
审理过程
法院经审理,结合工资流水、考勤记录及证人证言,认定陈某与某建筑工程公司存在劳动关系。鉴于公司未缴社保,依法应承担工伤保险待遇赔偿责任。法院委托专业机构进行伤残等级鉴定,确认为六级伤残。在庭审中,双方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及赔偿标准产生争议,法院依据劳动法相关规定,对证据进行了详细质证与认定。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确认陈某与某建筑工程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二、某建筑工程公司支付陈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共计人民币85,000元;三、驳回陈某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某建筑工程公司承担。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三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建筑施工领域层层分包下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强化了用人单位缴纳社保的法定义务。对于职业暴露导致的中毒事故,即便存在承包关系,用工单位仍需承担工伤赔偿责任,有力保障了劳动者合法权益,对规范建筑行业用工具有典型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