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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诉某建筑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10日,陈某受聘于某劳务分包公司,在某房地产开发项目办公场所进行装修作业。当日10时许,陈某所在作业平台突然坍塌,致其被坠落建材砸伤,经送医诊断为右胫骨骨折。陈某住院治疗期间,某分包公司未依法为其缴纳工伤保险。2022年8月,陈某在下班途中遭遇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对方全责。2023年1月,陈某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认定其为工伤。经劳动能力鉴定,陈某伤残等级为九级。因双方就是否应赔偿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产生争议,陈某提起劳动仲裁及诉讼。

审理过程

本案经劳动仲裁前置程序,陈某不服仲裁裁决诉至一审法院。一审法院确认陈某与某建筑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认定平台坍塌事故为工伤,支持陈某关于工伤待遇的请求。二审中,某建筑公司主张陈某受伤系个人操作不当且交通事故已获赔偿,不应重复赔偿。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工伤认定具有独立性,交通事故侵权赔偿与工伤保险待遇可并行主张,但医疗费等实际支出项目不重复支持。

判决结果

二审判决如下:维持原判主要部分,改判部分赔偿金额。认定某建筑公司作为用工单位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判令某建筑公司支付陈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合计165,000元。驳回陈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6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分包单位用工主体责任,厘清了工伤事故与第三人侵权竞合时的赔偿规则。重点阐释了上下班途中非主要责任交通事故与工伤事故并存时的待遇衔接,对规范建筑施工领域用工管理、保障从业人员合法权益具有典型指导意义。

分类:工伤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