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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诉某劳务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3月,赵某通过某劳务公司派遣至某建筑公司项目部从事起重吊装辅助工作。2022年5月10日清晨,赵某在上班前半小时到达工地,在整理个人劳保用品时,因现场通风不良吸入挥发性化学溶剂蒸汽,引发急性中毒昏迷,随即被送往医院抢救。同日,赵某在送医途中遭遇交通事故,被坠落钢筋击中头部,造成重度颅脑损伤及多发性骨折。经鉴定,赵某构成一级伤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赵某主张其受伤发生在工作时间前后的预备性工作时间,且因工作环境有毒物质导致中毒,进而引发意外,应认定为工伤。某劳务公司以赵某系在上下班途中遭遇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为由,拒绝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双方协商未果,赵某提起诉讼。

审理过程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在上班前整理工具属预备性工作,且中毒与后续伤害存在关联,但主要损害源于交通事故。二审中,双方就是否属于工伤产生争议。经法院委托,职业病诊断机构出具证明,确认赵某患有急性化学性中毒。二审法院结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关于工伤认定申请时限的规定,以及劳务派遣用工关系,重点审查了“预备性工作”与“上下班途中”的法律竞合关系,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与事实查明。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维持工伤认定。认定赵某在工作时间前后从事预备性工作中遭受暴力等意外伤害及职业病危害,符合工伤认定条件。鉴于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判令某劳务公司支付赵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共计人民币85万元。

涉及法律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17条、第3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劳务派遣人员在工作时间前后从事预备性工作中,因工作环境因素(如中毒)与意外事故竞合时的工伤认定规则。强调了职业病诊断证明在工伤认定中的关键证据效力,保护了弱势劳动者权益,对规范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具有典型指导意义。

分类:工伤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