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诉某科技公司劳务派遣合同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3月,赵某通过某劳务公司派遣至某科技公司担任行政助理。同年5月10日,赵某在办公室加班时,因公司提供的老旧插排短路引发触电,导致右手严重烧伤并昏迷,经抢救后遗留右手拇指功能丧失,经鉴定为十级伤残。事故发生后,赵某因治疗及后续康复,处于停工留薪期。2022年8月,赵某在下班途中遭遇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造成轻微脑震荡,进一步影响了其复工。某科技公司以赵某存在过错为由,拒绝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赵某遂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劳动关系、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工伤保险待遇。仲裁委裁决支持赵某部分诉求,某科技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审理过程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与某劳务公司建立劳动关系,某科技公司作为用工单位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赵某在办公场所因工作设施安全隐患触电受伤,应认定为工伤。关于停工留薪期,结合医疗证明确定为6个月。赵某在停工留薪期内及后续治疗期间,某科技公司未足额支付工资。鉴于赵某在下班途中遭遇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不影响其工伤待遇享受,但需扣除已获交通事故赔偿中的医疗费部分。
判决结果
判决某科技公司支付赵某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12,00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8,0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就业补助金共计35,000元,合计65,000元。驳回赵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17条、第19条、第33条、第3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5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劳务派遣中用工单位与派遣单位的责任分担,特别是办公场所触电致残的工伤认定。同时,厘清了工伤与第三人侵权(交通事故)竞合时的待遇支付规则,对保障劳务派遣人员合法权益具有典型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