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诉某平台服务公司及某分包商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受害人陈某受聘于某分包商,被派遣至某化工厂从事放射性物料搬运工作。陈某与某平台服务公司存在接单记录。2022年8月10日,陈某在工厂车间作业时,因防护设施故障导致急性放射性物质吸入,随即出现严重不适。厂方未立即启动事故报告程序,而是先安排内部处理。陈某于次日突发昏迷,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陈某系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因突发疾病死亡,视同工伤。陈某家属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劳动关系并赔偿。某平台与分包商互相推诿,主张陈某为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且未缴纳工伤保险。
审理过程
仲裁委员会审理认为,陈某受工厂管理,从事工厂业务,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鉴于分包商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且平台公司作为用工主体未尽审核义务,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双方就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产生争议,最终由中级人民法院依据劳动法第73条关于社会保险权益的规定,确认陈某视同工伤,支持家属关于工伤保险待遇的诉求。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确认陈某与某分包商存在劳动关系,视同工伤。某分包商及某平台服务公司连带支付陈某家属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及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费用。经核算,各项赔偿总额共计1,250,000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平台从业人员在职业暴露场景下的工伤认定标准,特别是突发疾病视同工伤的适用。判决强化了平台与分包商在用工合规中的连带责任,保障了高危行业从业者的合法权益,对规范平台用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具有重要示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