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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诉某劳务派遣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3月10日早晨7时40分,受害人赵某作为某劳务派遣公司派遣至某化工厂的农民工,在正常上班途中经过厂区内部专用通道时,因化工厂管道老化发生高温蒸汽泄漏。赵某面部、双臂遭受严重高温蒸汽烫伤,随即被送往某市中心医院救治。经诊断,赵某双上肢深二度烫伤伴部分皮肤缺损,左前臂肌腱损伤,构成器官损伤。赵某住院治疗25天,后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九级。赵某主张其受伤发生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且因工作原因,要求确认工伤并赔偿。赵某提供工资流水证明月均工资为6000元,并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裁决确认劳动关系并支持部分工伤待遇,赵某不服诉至法院。

审理过程

本案经劳动仲裁前置程序,赵某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审理中,法院重点审查了受伤地点与性质。某化工厂主张事故发生在厂区内部,非公共道路,但赵某系受派遣单位指派前往工作岗位,且事故原因为厂区设施故障,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关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情形。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对停工留薪期进行评估,并依据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核定各项赔偿标准。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在上下班途中进入工作区域,因工作设施安全隐患导致烫伤,应认定为工伤。判决某劳务派遣公司支付赵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伙食补助费等各项费用。经核算,各项赔偿总额共计人民币165,000元。驳回赵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0条、第三十二条、第三3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劳务派遣人员在进入工作场所途中因工作设施原因受伤应认定为工伤,细化了停工留薪期及伤残待遇的计算标准,对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规范劳务派遣用工关系具有典型指导意义。

分类:工伤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