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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某建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11月12日,张某在下班途中遭遇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承担次要责任,造成轻微骨折。次日,张某返回位于某市郊区的某建材公司仓库准备加班。14时30分许,仓库内堆放的重型钢材因堆放不规范突然坍塌,张某被严重挤压。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立即启动事故报告程序,张某被紧急送医。经某市第一人民医院诊断,张某存在多处肋骨骨折、脾脏破裂、肝脏挫裂伤等严重器官损伤,行急诊手术切除脾脏。张某随后申请工伤认定,经人社局认定为工伤。在治疗期间,张某因生活无法自理产生护理需求,并处于停工留薪期。经鉴定,张某伤残等级为九级。双方就是护理费标准、停工留薪期时长及赔偿总额产生争议,协商未果诉至法院。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审理。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张某的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进行鉴定,并确认其停工留薪期。庭审中,双方就是否应包含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的关联赔偿存在分歧。法院认为,交通事故与工伤事故属不同法律关系,但本案系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应严格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及劳动法相关规定,重点审查工伤事故本身的赔偿责任。经法庭调解与审理,确认张某工伤事实清楚,雇主某建材公司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全部工伤保险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某建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张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期间护理费、伙食补助费等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共计人民币420,000元;二、驳回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三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0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191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后,又因工伤事故遭受更严重伤害时,工伤保险待遇的独立计算原则。重点规范了仓库坍塌事故中雇主的安全保障义务,以及器官损伤导致护理依赖及停工留薪期的认定标准,对同类仓储物流行业安全生产与工伤理赔具有典型指导意义。

分类:工伤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