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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诉某物流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外包人员陈某受聘于某物流公司,在物流园区仓库从事货物搬运工作。当日14时许,陈某在整理堆垛货物时,因货物倒塌被压致胸部严重创伤,随后出现呼吸困难,经园区医务室初步处理后送医,确诊为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伴窒息,经抢救无效死亡。经调查,陈某系外包人员,未由物流公司直接缴纳社保,但物流公司委托某社保经办机构处理相关工伤申报事宜。陈某家属申请工伤认定,社保部门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认定其因工死亡。陈某家属主张停工留薪期工资,但双方就是停工留薪期具体时长及工资标准存在争议,金额未确定,遂引发诉讼。

审理过程

本案经劳动仲裁前置程序后,陈某家属提起一审诉讼。一审法院委托进行劳动能力鉴定(针对生前可能存在的伤残等级辅助判断停工留薪期合理性),并结合医院病历确定停工留薪期。二审中,双方就是否应全额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产生争议,二审法院重点审查了停工留薪期认定程序的合法性及工资计算基数。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认定物流公司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判令物流公司支付陈某家属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及丧葬补助金。关于停工留薪期工资,依据鉴定结论及医疗记录,认定停工留薪期为3个月,按陈某原工资标准支付,因前期部分款项已付,判令物流公司补足剩余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具体金额以核算为准,总计赔偿及支付款项约45万元。

涉及法律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三十三条、第六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外包人员在工伤事故中,用工单位即便委托社保经办,仍需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重点厘清了突发疾病或事故后停工留薪期的认定标准,对物流园区外包用工的工伤风险防范具有典型指导意义。

分类:工伤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