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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诉某劳务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3月10日,劳务派遣人员赵某受某劳务公司派遣至某建筑工地从事钢筋绑扎收尾工作。当日清晨7:30,赵某在工地食堂用餐后,于7:45进入施工现场准备工具。8:00正式开工前,赵某在搅拌混凝土时因吸入过量刺激性气体导致急性中毒,随即晕倒。工友发现后立即送医,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死因为急性化学性中毒。赵某家属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工伤。某劳务公司辩称赵某尚未开始正式作业,且中毒原因存疑,拒绝赔偿。

审理过程

劳动仲裁委员会经审理,结合考勤记录、现场监控、医院诊断证明及司法鉴定意见,认定赵某死亡前处于工作时间前后,从事预备性收尾工作,且中毒与工作环境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仲裁委裁决支持工伤认定。某劳务公司不服提起诉讼,主张赵某非本单位员工且非工作原因死亡。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作为劳务派遣人员,在建筑工地从事预备性工作时突发疾病死亡,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视同工伤情形。发包方未尽安全监管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最终判决确认工伤,某劳务公司支付赵某家属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及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共计165,000元。

涉及法律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劳务派遣人员在建筑工地从事预备性、收尾性工作期间突发疾病死亡的工伤认定标准,强调了发包单位的安全监管责任,对保障灵活就业人员权益具有重要示范意义。

分类:工伤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