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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诉某矿业外包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19年3月,赵某受聘于某矿业外包公司,在西南某矿山从事井下爆破作业。2021年6月,赵某因持续咳嗽、呼吸困难就诊,经某市职业病防治院诊断为重度尘肺病二期,并伴有因违规操作导致的右手烧伤。赵某申请工伤认定,外包公司以赵某系临时劳务无劳动合同为由拒绝。赵某遂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劳动关系并赔偿。仲裁委确认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赵某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被评定为六级伤残。外包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主张职业病诊断程序违法。诉讼中,赵某主张医疗费、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合计约45万元。

审理过程

一审法院经审理,依据《劳动法》第七十三条关于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规定,结合职业病诊断证明及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认定外包公司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针对行政诉讼中外包公司提出的诊断异议,因无新证据,不予采信。二审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判决某矿业外包公司支付赵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医疗费、护理费、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共计42万元。责任比例为外包公司承担100%。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外包人员在职业病认定中的权益保护,强化了用人单位对职业病防治的主体责任,即使存在劳务争议,只要事实劳动关系成立,职业病工伤待遇必须依法落实。

分类:工伤事故伤害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