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诉某劳务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10日,劳务派遣人员赵某被派遣至某建筑工地从事钢筋焊接工作。当日14时许,赵某在施工现场指定作业区域进行焊接作业时,因焊渣飞溅引燃周边保温材料,导致赵某全身大面积烧伤。事故发生后,赵某被紧急送往市第三人民医院抢救,因伤势过重,于次日不幸死亡。经调查,赵某与某劳务公司存在劳务派遣关系,而劳务公司将部分业务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孙某。赵某生前工资通过银行转账发放,有完整流水记录。其家属申请工伤认定,但劳务公司以赵某系孙某雇佣为由拒绝承担工伤责任,引发本案诉讼。
审理过程
家属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认定赵某为工伤。随后,家属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劳动关系并赔偿。仲裁委裁决确认赵某与劳务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劳务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孙某为实际雇主。法院经审理,结合工资流水、派遣协议等证据,认定劳务公司为用人单位,孙某不具备合法用工资格,劳务公司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确认赵某与某劳务公司存在劳动关系。鉴于赵某因工死亡,判决某劳务公司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及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费用。其中,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结合当地标准及案情,酌定支持3.5万元,该金额落在1万元至5万元区间内。劳务公司需全额承担上述赔偿责任。
涉及法律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劳务派遣中分包给无资质个人的情形下,用工单位仍需承担工伤保险责任。通过工资流水等证据链锁定劳动关系,强化了对劳务派遣人员权益的保护,对处理此类工伤纠纷具有典型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