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诉某物流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12日凌晨,劳动者陈某驾驶货车前往某物流有限公司仓库执行夜间卸货任务。凌晨2时许,陈某在仓库装卸区整理货物时,因仓库照明线路老化漏电,不慎触碰带电设备导致严重触电。现场工作人员立即施救并送医,经抢救发现陈某伴有重度电击伤及继发性化学性中毒症状,被诊断为多器官功能衰竭。陈某住院治疗期间,其家属调取了当日仓库的考勤打卡记录,证实陈某处于正常工作时间内。2022年7月,陈某经鉴定为一级伤残,需长期护理。陈某申请工伤认定,某物流公司以陈某受伤地点涉及非生产性区域为由拒绝,引发争议。
审理过程
陈某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行政部门依据考勤记录、现场监控视频、医疗诊断证明及目击证人证言,认定陈某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作出工伤认定决定。某物流公司不服提起行政复议,维持原决定。陈某遂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工伤并赔偿。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物流公司未尽到安全生产保障义务,陈某受伤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属于工伤。鉴于陈某为一级伤残,结合其医疗费、护理费、伤残补助金等各项损失,最终判决某物流公司及工伤保险基金向陈某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共计1050万元。
涉及法律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劳动者在履行工作职责过程中,因用人单位安全管理缺失导致的触电、中毒等复合型伤害,只要符合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三要素,均应依法认定为工伤。同时强调了用人单位对作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的法定义务,对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示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