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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诉某金属加工厂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3月10日清晨7时30分,劳务人员陈某在某金属加工厂车间内,从事开机前的设备预热与原料清理等预备性工作。期间,因工厂通风系统故障,车间内积聚大量挥发性化学气体。陈某在正常作业过程中吸入有毒气体,导致急性中毒昏迷,经送医诊断为重度急性化学性中毒,造成多器官功能衰竭。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陈某伤残等级为七级。陈某主张其受伤发生在工作时间前后的预备性工作中,应认定为工伤,但用工单位以陈某系劳务人员且中毒原因复杂为由拒绝赔偿。

审理过程

本案经劳动仲裁前置程序,陈某提起民事诉讼。庭审中,法院重点审查了陈某的考勤记录、车间监控视频及气象与生产日志,确认事故发生时陈某已处于工作岗位并从事预备性工作。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对中毒原因进行因果关系鉴定,确认工厂通风设施缺失与陈某中毒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双方就是赔偿金额及劳动关系性质存在重大争议,法院结合鉴定意见及法律规定进行调解与裁决。

判决结果

法院认定陈某在履行工作职责遭受暴力伤害(此处指因工作环境恶劣导致的突发性人身侵害,虽为中毒但符合工伤事故中意外事故特征,且涉及用工单位安全管理失职)及预备性工作受伤情形,支持其工伤待遇主张。鉴于双方劳务关系及用工单位过错,判令某金属加工厂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考虑到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金额未确定,需待后续治疗终结后另行结算具体数额,但本次判决确认了赔偿责任基础,并预付部分医疗费及停工留薪期工资共计15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劳务人员在工作时间前后从事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中遭受意外事故伤害(含中毒)的工伤认定标准,强调了用工单位的安全保障义务。对于金额未确定的赔偿项目,确立了先确认责任、后结算金额的司法处理路径,对同类案件具有示范意义。

分类:工伤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