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诉某物流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3月10日,陈某在某物流园区装卸区作业时,因吸入高浓度氨气导致急性中毒,经抢救后出现多器官功能损伤,被认定为工伤。陈某在停工留薪期内,公司未足额支付工资。陈某提交考勤记录证明其实际停工时间,但公司主张其旷工。陈某另主张其在上下班途中遭遇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但该事故与本次中毒无直接因果关系,故本案聚焦于中毒导致的工伤待遇。
审理过程
一审法院经审理,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认定陈某中毒属工伤。通过司法鉴定确认陈某器官损伤程度,结合考勤记录核定停工留薪期为6个月。法院审查了公司提供的工资发放记录,认定其未按原工资标准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构成违法。
判决结果
判决某物流有限公司支付陈某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共计85,000元。公司承担主要赔偿责任,驳回陈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0条、第三十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物流园区作业中毒的工伤认定标准,细化了停工留薪期工资以考勤记录为证的裁判规则,对保障劳动者在特殊作业环境下的合法权益具有典型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