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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诉某物流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12日,农民工陈某受雇于某物流公司,在位于市郊的仓储中心从事货物搬运工作。当日14时许,陈某在操作叉车时,因机械液压系统突发故障导致货叉失控下坠,陈某为躲避撞击不慎摔倒,头部及胸部遭受严重撞击。虽经现场急救并送医,但陈某因创伤性休克合并急性心肌梗死,于次日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陈某系在工伤事故中因突发疾病死亡。物流公司未为其缴纳工伤保险,亦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陈某家属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及第十七条规定,认定陈某视同工伤,并出具《工伤认定决定书》。在停工留薪期结束后,陈某家属主张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待遇,双方就是赔偿金额产生重大分歧,遂诉至法院。

审理过程

本案经劳动仲裁前置程序,仲裁裁决支持部分诉求。陈某家属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庭审中,法院重点审查了工伤认定决定的合法性及停工留薪期的认定标准。经法庭调查与辩论,确认陈某死亡与工作期间突发疾病存在紧密联系,符合视同工伤要件。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对停工留薪期进行评估,并结合当地社保缴费基数,核算各项工伤待遇具体数额。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物流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应承担工伤保险待遇赔偿责任。鉴于陈某系视同工伤,其家属有权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待遇。综合考量陈某工作年限、当地平均工资水平及事故具体情况,酌情确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丧葬补助金等合计赔偿金额为85,000元。该金额落在5万元至10万元区间内。判令某物流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述款项。

涉及法律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十五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九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农民工在机械伤害事故中突发疾病死亡视同工伤的认定标准,强化了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缴纳义务。对于未参保企业,通过司法裁判压实赔偿责任,保障了弱势群体合法权益,具有典型的教学与示范价值。

分类:工伤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