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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诉某机械厂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10月12日清晨7时10分,陈某在某机械厂厂区内,为开始当日生产作业,对一台老旧冲床进行例行通电测试。该机器线路老化,陈某在操作时不慎触电,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查,陈某系该厂正式员工,事发时虽未正式打卡,但处于工作时间前后,正在从事生产前的预备性检查工作。厂方以陈某未正式进入工作岗位为由,拒绝认定工伤。陈某家属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维持原工伤认定决定。家属遂提起诉讼,要求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审理过程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在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从事预备性工作时遭受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结合工资流水证明其劳动关系,确认属于工伤。双方就是赔偿金额协商未果,进入诉讼程序。

判决结果

判决某机械厂支付陈某家属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费用。其中丧葬补助金及相关法定补助合计人民币42,000元,该金额落在1万元至5万元区间内。厂方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三条,《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十九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预备性工作”在工伤认定中的从属地位,即使未正式打卡,只要是为了履行工作职责且在合理时间、地点内,均应视为工作原因。这保护了劳动者在上下班前后从事必要准备工作的合法权益,具有典型的教学指导意义。

分类:工伤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