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诉某市人社局工伤认定行政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3月,劳务人员陈某受雇于某建筑公司承包人赵某,在某化工厂进行设备检修。当日,陈某在车间作业时,因工厂方提供的脚手架螺丝松动,导致上方重型扳手滑落,直接击中陈某头部。陈某当场昏迷,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经法医鉴定,陈某生前长期在无防护环境下接触高浓度苯系物,患有重度职业性苯中毒,此次事故为其直接死因。陈某家属向某市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以陈某系劳务人员且存在职业病因素为由,暂不予认定。家属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庭审中,法院重点审查了陈某的考勤记录、工资发放流水及劳动合同关联证据,确认了事实劳动关系。
审理过程
本案历经工伤认定行政程序、一审行政诉讼。某市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陈某家属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认为,陈某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虽存在职业病因素,但事故伤害与死亡有直接因果关系。法院调取了考勤记录及劳务分包协议,确认了用工主体责任。
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撤销某市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责令其限期重新作出行政行为。同时,在附带民事调解中,确认某建筑公司及工厂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鉴于陈某死亡及职业病情况,最终核定赔偿总额(含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等)为42万元,符合20万元至50万元的范围。
涉及法律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17条、第6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7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劳务人员在工伤认定中的主体资格,强调了考勤记录等证据在确认劳动关系中的关键作用。同时,厘清了事故伤害与职业病竞合时的工伤认定标准,对保障底层劳务人员权益具有典型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