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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诉某物流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案件事实

陈某系某物流公司快递员。2022年11月12日清晨6时30分,陈某在配送站整理次日配送货物时,因操作不当被重型货车撞倒,致右腿粉碎性骨折。同日17时,陈某下班途中,因与邻居李某发生口角,遭李某持械殴打致颅脑损伤,经诊断为重度颅脑外伤伴创伤性精神病,经鉴定为职业病相关并发症。陈某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依据考勤记录、医疗诊断及暴力伤害事实,认定其上下班途中遭受暴力伤害属工伤。陈某经劳动能力鉴定为五级伤残。陈某主张护理费、医疗费等,双方就是否涵盖职业病衍生伤害争议,陈某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工伤认定,最终法院维持认定。陈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经核算各项损失,含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总额达42万元。

审理过程

陈某先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作出认定决定。某物流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在履行工作职责期间受伤符合《劳动法》第73条精神,且上下班途中受暴力伤害亦在保护范围内,判决维持工伤认定。随后陈某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护理费等级进行评估,确认陈某需长期护理。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所受伤害符合工伤认定条件。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结合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及护理依赖程度,判决某物流公司及保险公司共同赔偿陈某医疗费、护理费、伤残补助金等共计42万元。其中护理费按二十年计算,严格依据鉴定意见及当地标准核定,责任比例由用人单位及工伤保险基金依法分担。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三条;《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履行工作职责中遭受暴力伤害与上下班途中暴力伤害在工伤认定中的法律适用边界,特别是涉及职业病并发症与工伤竞合时的处理规则。对于劳动者权益保护、护理费计算标准及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的衔接具有典型指导意义,有助于统一类案裁判尺度。

分类:工伤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