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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诉某科技公司确认劳动关系及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10日,外包人员陈某受某科技公司指派,前往其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的办公场所处理项目数据。当日18时30分,陈某结束当日工作,在下班途中骑行电动车时,与一辆轿车发生碰撞,导致陈某重伤。经交警部门认定,轿车驾驶员负事故全部责任,陈某无责任。陈某被送往某医院救治,经诊断为右胫骨骨折及腓骨骨折,住院治疗20天,产生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8.5万元。事后,某科技公司以陈某系外包人员且事故发生在非工作场所为由,拒绝认定工伤并拒绝支付相关费用。陈某遂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其与某科技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要求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审理过程

劳动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陈某受科技公司管理并从事其安排的工作,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裁决确认劳动关系成立。科技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仲裁裁决。诉讼期间,陈某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认定陈某所受伤害为工伤。科技公司再次提起诉讼,主张外包人员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符合工伤认定条件。虽然存在外包形式,但实质用工关系明确。最终判决确认陈某与某科技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某科技公司应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赔偿陈某医疗费、伤残补助金等各项损失共计8.5万元。驳回某科技公司的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外包人员在实质用工关系中,若符合工伤认定条件,仍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特别是对于“上下班途中”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即使涉及外包身份争议,司法实践倾向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强调实质劳动关系认定,对规范用工管理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分类:工伤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