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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诉某物流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农民工赵某入职某物流公司物流园区从事装卸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亦未为其缴纳工伤保险。同年8月12日,赵某在园区仓库整理货物时,因违规操作导致接触裸露电线发生严重触电事故。事故致赵某双侧上肢严重烧伤并伴有神经损伤,经送某市人民医院抢救治疗后,被鉴定为八级伤残。赵某主张其伤情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视同工伤情形,要求确认劳动关系并赔偿。经某市社保经办机构核定,赵某停工留薪期为6个月。赵某在停工期间,公司仅按基本工资发放生活费,未足额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赵某遂向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及医疗费等。仲裁委裁决支持部分诉求,赵某不服诉至法院。

审理过程

一审法院经审理,结合医院病历、工伤认定决定书及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核定单,确认赵某与物流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且触电事故属工伤。针对停工留薪期认定,法院采纳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6个月期限。关于赔偿金额,法院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核算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等合计数额。物流公司辩称赵某违规操作应减轻责任,但工伤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该辩称未获支持。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确认赵某与某物流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二、某物流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赵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共计人民币165,000元;三、驳回赵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三0条、第三3条、第六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2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农民工未签合同发生触电事故时,社保经办机构核定停工留薪期的证据效力,以及工伤无过错责任原则在物流园区作业场景下的适用,对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具有典型指导意义。

分类:工伤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