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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诉某市社保局工伤认定行政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外包劳务人员赵某受聘于某建筑公司,被派往某市高铁站建设项目工地从事高空焊接作业。当日14时许,赵某在距地面15米的脚手架上作业时,因未规范佩戴安全带且脚手架踏板松动,不幸发生高处坠落事故。事故导致赵某多处骨折,经抢救无效,因创伤性休克及急性心肌梗死于次日死亡。某市社保局经调查,认为赵某系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因突发疾病死亡,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视同工伤。某建筑公司不服,主张赵某系违规操作导致坠落死亡,不属于突发疾病,且赵某与建筑公司无直接劳动合同,社保局认定事实不清,遂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工伤认定决定。

审理过程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受指派在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符合视同工伤要件。虽然赵某为外包人员,但某建筑公司作为用工单位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社保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某建筑公司关于非突发疾病的抗辩理由缺乏事实依据,不予采纳。

判决结果

判决驳回某建筑公司的诉讼请求,维持某市社保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鉴于赵某被认定为视同工伤,其近亲属有权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工伤保险待遇,结合当地平均工资标准,预计赔偿总额超过100万元。

涉及法律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外包人员在出差或外派期间,因突发疾病死亡视同工伤的认定标准,厘清了用工单位与社保经办机构的行政审查职责,对保障农民工等弱势群体合法权益具有典型指导意义。

分类:工伤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