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某物流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5月12日7时30分,外卖骑手张某驾驶电动车在前往某物流园区打卡上班途中,行至园区外围主干道时,因路面湿滑避让不及,与一辆由分包商雇佣的货车相撞。张某被卷入货车车轮下遭受严重碾压,经抢救无效确诊为脾脏破裂、右肾挫裂伤等多处器官损伤。事故发生后,现场目击者立即拨打120及110,交警部门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货车司机负主要责任,张某负次要责任。张某随后向所属平台运营方某物流公司主张工伤认定,但物流公司以张某系分包商人员且事故发生在非工作区域为由拒绝。张某遂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确认劳动关系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审理过程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虽受雇于分包商,但长期接受物流园区统一管理,符合工伤认定条件。鉴于货车司机已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张某主张工伤保险待遇差额部分。二审中,双方就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及护理费计算标准产生争议。经司法鉴定,张某误工期为120日,护理期为60日。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认定物流公司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判决物流公司支付张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医疗费差额、住院伙食补助费等费用。其中,护理费经核算为12,000元,整体赔偿金额合计32,000元,符合1万元至5万元的范围。
涉及法律
《工伤保险条例》第19条;《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平台从业人员在上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的工伤认定标准,特别是涉及分包用工模式下的责任主体认定。同时,严格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9条规范工伤认定程序,保障了新业态劳动者在遭受严重器官损伤后的基本医疗与护理权益,具有典型的教学与示范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