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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诉某物流园区发包方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11月10日凌晨2时,受害人陈某在某物流园区装卸区整理次日发货货物,该区域因线路老化引发火灾。陈某在疏散过程中因吸入浓烟导致重度烧伤,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经查,陈某系某劳务公司派遣至园区的农民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火灾由园区发包方违规改建导致,但陈某死亡主要原因为火灾事故。陈某家属主张其死亡属于在工作时间前后从事预备性、收尾性工作中受伤,应认定为工伤。

审理过程

本案经民事一审。审理中,陈某家属申请工伤认定,社保部门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9条规定,结合陈某生前工作规律,认定其死亡属于工伤。因双方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及赔偿金额争议较大,家属提起民事诉讼。期间,因陈某遗体已火化,部分医疗费票据缺失,导致医疗费具体金额暂无法精确核算,需结合当地标准及后续治疗情况综合认定。

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确认陈某与劳务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属于工伤。鉴于火灾由园区发包方重大过错引发,劳务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发包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考虑到医疗费金额未确定,判决发包方先行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等共计110万元,并责令劳务公司在查明剩余医疗费后另行结算,双方对工伤待遇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涉及法律

《工伤保险条例》第19条;《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工伤保险条例》第3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7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农民工在未签劳动合同情况下,通过事实劳动关系认定工伤的路径。重点阐释了“工作时间前后从事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的认定标准,以及发包方违规导致火灾事故下的连带赔偿责任,对同类物流园区安全事故具有典型指导意义。

分类:工伤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