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诉某矿业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赵某受雇于某劳务公司,被派遣至某矿山进行井下支护作业。同日14时许,井下作业面发生局部坍塌,赵某被坠落岩块击中头部,当场昏迷。经送某医院抢救,确诊为重度颅脑损伤伴创伤性脑病,经鉴定为五级伤残。赵某后续因长期接触粉尘,被确诊患有尘肺病。某劳务公司以赵某系劳务人员且未签订劳动合同为由,拒绝认定工伤。赵某遂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其与某矿业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认定工伤。某矿业公司辩称事故系分包方违规操作所致,且赵某患有职业病,不应仅按事故伤害赔偿。
审理过程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某矿业公司作为发包方,对矿山安全生产负有管理义务,赵某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受伤,符合工伤认定条件。针对职业病争议,因本次诉讼主要围绕事故伤害,且职业病需另行专项认定,本案暂不处理。经司法鉴定,赵某伤残等级为五级。某劳务公司与某矿业公司存在违法分包关系,某矿业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
判决确认赵某所受伤害为工伤。某矿业公司与某劳务公司连带赔偿赵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医疗费、伤残津贴等费用。经核算,各项赔偿总额共计人民币75万元。该金额落在50万元至100万元区间内。驳回赵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三条;《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6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矿山坍塌事故中,发包方对劳务人员的工伤连带赔偿责任,厘清了事故伤害与职业病在工伤认定中的程序关系,严格适用劳动法关于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规定,对规范矿山分包管理、保障劳务人员权益具有典型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