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案例库陈某诉某物流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及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陈某诉某物流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及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案件事实

陈某系某物流平台注册骑手,长期接受某物流有限公司管理,从事外卖配送工作。2023年5月12日早8时30分,陈某驾驶电动车在上班途中行至某市中山路与建设大道交叉口时,被一辆重型货车撞击后碾压,导致右腿粉碎性骨折及多处软组织损伤。事故发生后,陈某被送往市第一人民医院救治,经诊断为右胫骨平台骨折。经交警部门认定,货车司机负事故主要责任,陈某负次要责任。陈某随后向某物流公司主张工伤待遇,但公司以双方无劳动合同为由拒绝。陈某遂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劳动关系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经调查,陈某每日需通过APP打卡签到,接受公司派单系统调度,其工作内容、时间均受公司实质性管理,符合劳动关系特征。

审理过程

本案经劳动仲裁前置程序,仲裁委裁决确认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陈某不服仲裁裁决中关于工伤认定部分的缺失,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审理中,法院重点审查了平台用工模式下的人身依附性,结合陈某提交的工资流水、APP接单记录、考勤截图等证据,认定陈某受公司规章制度管理,双方构成劳动关系。针对事故伤害是否属于工伤,法院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款,认定其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应认定为工伤。

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确认陈某与某物流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鉴于陈某右腿骨折经鉴定为九级伤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判令某物流公司支付陈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共计人民币32,000元。该金额落在1万元至5万元范围内。驳回陈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平台从业人员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在符合非本人主要责任条件下,可认定为工伤。通过实质审查用工管理关系,确认事实劳动关系,保障了新业态从业者的工伤保险权益,对规范平台用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具有典型示范意义。

分类:工伤事故伤害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