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诉某物流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及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案件事实
陈某系某物流平台注册骑手,长期接受某物流有限公司管理,从事外卖配送工作。2023年5月12日早8时30分,陈某驾驶电动车在上班途中行至某市中山路与建设大道交叉口时,被一辆重型货车撞击后碾压,导致右腿粉碎性骨折及多处软组织损伤。事故发生后,陈某被送往市第一人民医院救治,经诊断为右胫骨平台骨折。经交警部门认定,货车司机负事故主要责任,陈某负次要责任。陈某随后向某物流公司主张工伤待遇,但公司以双方无劳动合同为由拒绝。陈某遂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劳动关系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经调查,陈某每日需通过APP打卡签到,接受公司派单系统调度,其工作内容、时间均受公司实质性管理,符合劳动关系特征。
审理过程
本案经劳动仲裁前置程序,仲裁委裁决确认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陈某不服仲裁裁决中关于工伤认定部分的缺失,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审理中,法院重点审查了平台用工模式下的人身依附性,结合陈某提交的工资流水、APP接单记录、考勤截图等证据,认定陈某受公司规章制度管理,双方构成劳动关系。针对事故伤害是否属于工伤,法院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款,认定其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应认定为工伤。
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确认陈某与某物流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鉴于陈某右腿骨折经鉴定为九级伤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判令某物流公司支付陈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共计人民币32,000元。该金额落在1万元至5万元范围内。驳回陈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平台从业人员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在符合非本人主要责任条件下,可认定为工伤。通过实质审查用工管理关系,确认事实劳动关系,保障了新业态从业者的工伤保险权益,对规范平台用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具有典型示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