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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诉某矿业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3月,赵某受雇于某矿业公司承包人孙某,在矿山从事爆破辅助工作。同年5月10日,赵某在作业现场因上方岩石松动坠落遭受头部打击,经抢救无效造成重伤。2022年6月,赵某在下班途中遭遇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进一步加重伤情。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赵某伤残等级为九级。赵某主张其同时患有矿山作业相关的尘肺病(职业病),要求确认工伤并赔偿。孙某以赵某系劳务关系且未签订劳动合同为由拒绝赔偿。赵某持有完整的考勤记录,证明其在事故发生前已持续工作,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关于工伤认定申请时限的规定。

审理过程

赵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确认劳动关系并认定工伤。仲裁委依据考勤记录、证人证言及医疗诊断证明,确认赵某与某矿业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认定其矿山受伤为工伤,交通事故为意外事件,职业病经专项鉴定确认与矿山作业有关。某矿业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矿业公司作为用工主体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赵某因工致残九级,依法应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待遇。鉴于赵某同时遭受交通事故,部分医疗费由侵权人承担,但工伤保险待遇应予全额保障。最终判决某矿业公司支付赵某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伤残补助金等合计3.5万元,该金额落在1万元至5万元区间内。

涉及法律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劳务人员在矿山作业中遭受物体打击致残的职业病关联认定规则,强调了考勤记录在确认劳动关系和工伤认定中的关键证据效力,对保障基层劳务人员合法权益具有典型指导意义。

分类:工伤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