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某建筑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劳动者张某受聘于某建筑公司,被派往外地一建筑工地从事钢筋加工工作。同年8月12日,张某在施工现场操作切割机时,因设备防护罩缺失发生机械伤害,导致右前臂粉碎性骨折。事故发生后,张某被送往某医院救治,经诊断为右前臂开放性骨折伴神经损伤。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张某伤残等级为九级。张某主张其受伤期间应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但某建筑公司以张某未提供完整病假单为由拒绝支付。张某遂提起劳动仲裁,仲裁后不服,提起民事诉讼。
审理过程
一审法院经审理,确认张某与某建筑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事故发生在出差工作期间,属工伤。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对停工留薪期进行鉴定,并结合职业病诊断证明(因长期噪音导致的听力受损亦被认定关联)确定停工留薪期为6个月。二审中,双方就是否包含职业病治疗费用产生争议,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关于工伤性质认定,重点审查了停工留薪期计算的合理性。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认定某建筑公司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判决某建筑公司支付张某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共计85,000元。该金额落在5万元至10万元区间内,符合法律规定。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三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0条、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出差期间工伤认定标准,特别是机械伤害与职业病并发时的停工留薪期认定规则,对保障外出务工劳动者权益具有典型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