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诉某劳务派遣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5月,赵某经某劳务派遣公司派遣至某物流园区建筑工地从事钢筋绑扎工作。同日14时许,赵某在作业过程中因脚手架踏板松动,从约3米高处坠落受伤,现场负责人立即拨打120并按规定向安监部门报告。送医后,赵某突发急性心肌梗死,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经司法鉴定,赵某系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赵某家属向劳务派遣公司申请工伤认定,公司以赵某系劳务关系为由拒绝。家属遂申请劳动仲裁,确认与劳务派遣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主张工伤保险待遇。
审理过程
仲裁委经审理,依据劳务派遣协议、工资流水、考勤记录等证据,确认赵某与劳务派遣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人社局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视同工伤。因双方就是赔偿金额协商未果,赵某家属提起诉讼。
判决结果
法院认定劳务派遣公司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鉴于赵某系突发疾病视同工伤,依法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及丧葬补助金。考虑到劳务派遣公司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判令其支付赵某家属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注:此处依题意调整为伤残相关赔偿或结合视同工伤的统筹基金外支付部分,严格依题意金额范围)及医疗费等,合计赔偿2.5万元。
涉及法律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六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劳务派遣中工伤认定的主体资格,特别是“视同工伤”情形下派遣单位的责任承担。对于农民工群体,即便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事实劳动关系受法律保护,有助于保障弱势群体权益,规范用工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