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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诉某建筑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3月,农民工赵某入职某建筑公司承建工地,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2022年5月10日,赵某在下班途中遭遇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造成轻微伤。次日,赵某返回工地时,因施工现场违规堆放易燃物引发火灾,赵某全身大面积烧伤。经鉴定,赵某构成工伤六级伤残。赵某主张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待遇,某建筑公司以未签合同、无社保为由拒绝全额赔偿,双方诉至法院。

审理过程

一审法院认定赵某与某建筑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火灾属工伤。鉴于公司未缴社保,依法承担工伤保险待遇赔偿责任。二审中,双方就是停工留薪期具体时长及工资基数存在争议,经补充医疗证据后,二审法院对停工留薪期予以重新核算,维持工伤等级认定,对赔偿明细进行调整。

判决结果

二审判决如下:确认赵某与某建筑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某建筑公司支付赵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合计165,000元;驳回赵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0条、第三3条、第三5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农民工未签劳动合同且无社保情况下,用工单位需全额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同时,细化了火灾事故与交通事故竞合时的工伤认定逻辑,以及停工留薪期在司法实践中的认定标准,对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示范意义。

分类:工伤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