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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某平台服务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10日,外卖骑手张某受雇于某平台服务公司,负责某市高新区配送工作。当日14时许,张某在配送途中,为完成紧急订单,进入某化工厂周边一处未设置明显警示标志的封闭区域抄近道。因该区域存在隐蔽的工业废气泄漏点,张某吸入高浓度硫化氢气体,导致急性重度中毒及窒息。同事发现后立即拨打120,张某被送医抢救,经诊断为急性重度硫化氢中毒,伴多器官功能衰竭,经长期治疗后遗留重度残疾。事故发生后,某平台服务公司未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也未及时启动工伤认定程序。张某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一级伤残。张某主张其虽在上下班途中,但系因工作原因进入危险区域,且雇主未提供安全作业环境,要求确认工伤并赔偿。

审理过程

本案经民事一审程序审理。法院重点审查了张某受伤是否属于“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伤。鉴于外卖配送具有流动性特征,工作区域具有开放性,张某为履行配送任务进入相关区域,应视为工作场所的延伸。某平台服务公司作为雇主,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及事故报告义务,且张某中毒与职业病危害因素存在关联。经司法鉴定,张某为一级伤残。

判决结果

法院认定张某所受伤害属于工伤。某平台服务公司应承担工伤保险赔偿责任。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结合张某一级伤残等级及当地社保标准,判决某平台服务公司支付张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医疗费、护理费、伤残津贴等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420,000元。

涉及法律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平台从业人员在流动性工作场景中,为履行工作职责进入非传统办公区域受伤,可认定为工伤。同时强调了雇主在职业危害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及事故报告责任,对规范新业态用工、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具有典型指导意义。

分类:工伤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