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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诉某矿业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3月10日清晨,陈某在正式上班前半小时,前往位于山区的某矿业公司井下作业面进行设备检修这一预备性工作。在操作高压电闸时,因线路老化漏电,陈某遭强烈触电后坠落,导致重度颅脑损伤及双侧肢体瘫痪。经鉴定,陈某为一级伤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事故发生后,某矿业公司以陈某未打卡记录、不属于工作时间为由,否认劳动关系,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陈某遂申请劳动仲裁,确认其与某矿业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主张工伤待遇。

审理过程

劳动仲裁委依据陈某的工服、同事证言及矿山调度系统的派工记录,认定陈某从事的是工作前的预备性工作,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确认劳动关系成立并认定工伤。某矿业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工伤认定决定。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前后从事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伤,应视为工伤。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驳回某矿业公司的诉讼请求,维持工伤认定。某矿业公司需支付陈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医疗费、护理费及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各项费用。经核算,各项赔偿总额共计人民币82万元,符合法定赔偿标准,某矿业公司需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

涉及法律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工作时间前后从事预备性、收尾性工作受伤应认定为工伤的法律适用,强化了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保障了高危行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同类工伤案件具有典型指导意义。

分类:工伤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