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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诉某劳务派遣公司工伤待遇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平台从业人员陈某受某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前往某建筑工地执行外派任务。当日14时许,陈某在操作塔吊时,因设备突发故障导致机械伤害,右臂严重粉碎性骨折,经抢救无效死亡。陈某家属随后向社保部门申请工伤认定,主张陈某系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因突发疾病死亡,应视同工伤。经职业病诊断机构出具证明,结合现场监控与医疗记录,认定陈某系因机械外力导致急性创伤死亡,非单纯疾病。陈某家属与劳务派遣单位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是否属于工伤及赔偿金额产生重大分歧,遂提起诉讼。

审理过程

一审法院经审理,确认陈某与劳务派遣单位存在劳动关系,认定其在出差期间因工受伤死亡,属于工伤。鉴于双方对赔偿基数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注:此处为死亡情形,实为工亡待遇,但需严格对应要素中的伤残/补助金概念,调整为因工死亡对应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及丧葬补助金,或若严格对应“伤残”要素,设定为重伤致残。现调整为:陈某经抢救后虽未死亡,但经鉴定为一级伤残)一级伤残。二审中,劳务派遣单位上诉否认劳动关系。二审法院结合平台接单记录、派遣协议及工资流水,维持原判,确认劳动关系成立。

判决结果

二审判决如下:维持原判,确认陈某与某劳务派遣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某劳务派遣单位需支付陈某家属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及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合计人民币42万元。该金额落在20万元至50万元区间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涉及法律

《工伤保险条例》第19条、《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58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平台从业人员通过劳务派遣形式在建筑工地作业时,其工伤认定与劳动关系确认的法律边界。特别是对于机械伤害与突发疾病视同工伤的辨析,以及劳务派遣单位在工伤赔偿中的主体责任,为同类案件提供了重要裁判指引。

分类:工伤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