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诉某矿业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10日,赵某受雇于某矿业公司承包人孙某,在位于山区的某矿场从事井下作业。当日凌晨5时30分,赵某驾驶摩托车下班途中,与一辆违规变道的货车发生碰撞,经交警部门认定,赵某承担次要责任,事故致其重伤昏迷。赵某被送往某医院抢救,期间因伤情严重引发并发症,于同年6月15日死亡。2022年7月,孙某以赵某系下班途中非工伤为由拒绝赔偿。赵某家属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依据《社会保险法》第36条,认定赵某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且后续死亡与事故有因果关系,认定为工伤。孙某不服,提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维持原决定。经劳动能力鉴定,赵某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赵某家属诉至法院,要求支付工伤死亡赔偿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共计45万元。
审理过程
一审法院经审理,确认赵某与某矿业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鉴于孙某为承包人,某矿业公司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法院采信人社局工伤认定决定,驳回孙某关于非工伤的抗辩。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对赵某停工留薪期进行评估,认定从受伤至死亡期间均处于停工留薪期。
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某矿业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赵某家属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及停工留薪期工资共计42万元。驳回赵某家属其他诉讼请求。二审维持原判。
涉及法律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承包人用工主体责任归属,厘清了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与后续死亡之间的工伤认定逻辑,特别是对停工留薪期跨越死亡时间的认定提供了裁判指引,保障了农民工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