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诉某建筑公司触电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原告陈某受聘于某劳务分包公司,在位于某市的建设工地从事电工工作。同日14时许,陈某在施工现场进行线路检修作业时,因分包方提供的绝缘工具老化失效,不慎触碰带电电缆发生严重触电。事故导致陈某全身多处深度烧伤,经抢救后遗留重度残疾,经鉴定为职业病相关损伤。陈某住院治疗期间,其工资流水显示事发前月均收入为15000元。事发后,用人单位以双方系劳务关系且未缴纳工伤保险为由,拒绝支付工伤待遇,陈某遂提起诉讼。
审理过程
一审法院认定陈某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确认为工伤。鉴于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二审中,双方就是停工留薪期工资标准存在争议,二审法院结合工资流水证据,依法核定停工留薪期及相应待遇。
判决结果
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确认用人单位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判令用人单位支付陈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85万元。
涉及法律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平台型用工背景下,分包单位未缴社保时用人单位的兜底赔偿责任。通过详实的工资流水认定停工留薪期待遇,强化了对建筑一线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保护,对同类触电伤害案件具有典型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