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诉某劳务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3月,赵某通过某劳务派遣公司派遣至某矿山项目部从事爆破辅助工作。同年5月10日,赵某在下班途中,驾驶电动车与一辆货车发生碰撞,交警认定货车全责,赵某无责。次日,赵某在矿山作业现场因上方岩石松动坠落遭受物体打击,导致颅脑损伤及重度一氧化碳中毒。经鉴定为九级伤残。赵某主张其受伤属于工伤,要求劳务派遣单位及用工单位赔偿。赵某提供了工资流水证明其月收入为6000元,并提交了停工留薪期确认单。双方就是否属于工伤及赔偿主体产生争议,赵某遂提起诉讼。
审理过程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在上下班途中遭遇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以及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均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应认定为工伤。劳务派遣期间,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赵某伤残等级为九级。双方就是停工留薪期工资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金额存在分歧,法院依法核定各项赔偿标准。
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确认赵某为工伤,伤残等级九级。判令某劳务派遣公司支付赵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合计85,000元。赵某不服部分金额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涉及法律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0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劳务派遣模式下工伤责任主体认定规则,以及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与工伤事故竞合时的赔偿处理。对于农民工群体维权具有典型指导意义,细化了停工留薪期及伤残补助金的计算标准,保障了劳动者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