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诉某矿业公司及某建筑劳务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赵某入职某建筑劳务公司(分包方),被派往某矿业公司(总包方)下属矿山作业。同年8月12日,矿山井下作业面发生坍塌事故,赵某被巨石挤压致双下肢粉碎性骨折,经鉴定为工伤五级,并伴有尘肺病职业病。2023年3月,赵某在上下班途中遭遇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再次受伤。某矿业公司以赵某已患职业病且存在交通事故为由,拒绝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赵某申请行政复议,要求确认停工留薪期并支付工伤待遇。经调查,某建筑劳务公司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某矿业公司作为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审理过程
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在矿山作业中遭受事故伤害,事实清楚。关于职业病与事故伤害的竞合,鉴于两次伤害相互独立,应分别认定。停工留薪期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因用人单位未参保,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全额承担。法院组织双方就赔偿金额进行调解,重点就是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停工留薪期工资进行核算。
判决结果
判决某建筑劳务公司与某矿业公司连带支付赵某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共计120万元。驳回赵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三6条、第六2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分包单位未参保时总包单位连带责任,厘清了职业病与工伤事故竞合时的待遇支付规则,特别是对停工留薪期认定及高额工伤赔偿的计算提供了示范,强化了矿山安全生产主体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