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诉某科技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10日,外包人员陈某受聘于某劳务公司,被派遣至某科技公司办公场所从事数据录入工作。同日18时30分,陈某下班途中,在距公司5公里处遭遇机动车碰撞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肇事司机负主要责任,陈某无责任。陈某因伤势过重,于次日在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查,某科技公司未为陈某缴纳工伤保险,且未核实劳务公司用工资质。陈某家属主张工伤待遇,要求某科技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某科技公司辩称陈某系外包人员,与其无劳动关系,且事故发生在非工作时间,不应认定为工伤。陈某家属提供工资流水证明其接受科技公司管理,并提交工伤认定决定书,确认陈某死亡属于工伤。
审理过程
陈某家属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劳动关系并支付工伤待遇。仲裁委驳回确认劳动关系请求,但认定工伤事实。家属遂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就工伤认定决定提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维持原决定。审理中,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陈某生前工作情况进行评估,结合工资流水、考勤记录等证据,认定某科技公司存在用工管理行为,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应认定为工伤。某科技公司作为用工单位,因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应承担工伤保险待遇赔偿责任。综合考虑陈某工资水平及当地社保标准,判令某科技公司支付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及近亲属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赔偿15万元。
涉及法律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用工单位对外包人员安全管理义务,即便存在外包关系,若用工单位实际管理且未缴社保,仍需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同时,上下班途中非主责交通事故认定工伤,体现了对劳动者权益的倾斜保护,警示企业合规用工、依法参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