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诉某劳务派遣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3月,赵某通过某劳务派遣公司派遣至某工厂从事机械加工工作。同年5月10日,赵某在车间操作机床时,突然感到胸闷、头晕,随即倒地昏迷。厂方立即拨打120,赵某被送往某医院抢救,经诊断为急性心肌梗死伴多器官功能衰竭。住院期间,赵某病情恶化,出现严重的肝肾损伤,最终于5月15日死亡。经查,赵某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有劳动合同,但该公司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赵某家属认为赵某系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应认定为工伤,要求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审理过程
赵某家属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劳动关系并赔偿工伤待遇。仲裁委裁决确认劳动关系,但就是否属于工伤认定存在争议。随后,赵某家属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审理中,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对赵某死亡原因进行鉴定,确认其符合突发疾病死亡特征。法院结合劳动合同、考勤记录、医院诊断证明等证据,认定赵某情形视同工伤。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视同工伤。因劳务派遣单位未缴纳社保,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判决某劳务派遣公司赔偿赵某家属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等共计85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三条;《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劳务派遣人员突发疾病死亡的工伤认定标准,强调了用工单位缴纳社保的法定义务。对于未缴社保情况,明确了派遣单位作为用人单位的全额赔偿责任,有力保障了劳务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具有典型的教学与参考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