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某建筑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张某受雇于某建筑公司,在市区一工地从事外墙粉刷工作。同日,张某在下班途中,途经某十字路口时,与一辆违规变道的货车发生碰撞,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承担次要责任。次日,张某因高处坠落导致腰椎压缩性骨折入院治疗,经诊断为十级伤残。张某住院期间,某建筑公司仅支付部分医疗费。张某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十级伤残。某建筑公司主张张某受伤系交通事故所致,拒绝承担工伤或劳务赔偿。张某遂诉至法院,要求某建筑公司赔偿各项损失。
审理过程
本案经民事一审程序审理。庭审中,双方就是否存在劳务关系及事故关联性产生争议。经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出具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确认张某为十级伤残。同时,结合医院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用于排除其他职业性疾病干扰,辅助认定工作关联性)及交通事故认定书,查明张某虽在上下班途中遭遇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但其后续的高处坠落伤害发生在提供劳务过程中,且与劳务活动存在紧密关联。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与某建筑公司之间存在劳务关系。张某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某建筑公司作为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鉴于张某在交通事故中负次要责任,可适当减轻某建筑公司的部分赔偿责任,但主要赔偿责任仍由雇主承担。综合考虑张某的伤残等级、误工时间及当地生活水平,判决某建筑公司赔偿张某医疗费、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共计85,000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劳务关系中雇主对雇员在工作期间受伤的赔偿责任边界,特别是当雇员同时涉及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时,如何区分交通事故侵权与劳务受害责任。判决结果体现了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同时严格依据伤残等级确定伤残就业补助金等核心赔偿项目,具有典型的教学参考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