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诉某物流公司及某劳务派遣公司工伤待遇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3月,赵某通过某劳务派遣公司派遣至某物流园区从事装卸工作。同年5月12日,赵某在园区仓库作业时,因仓库顶部钢架突然坍塌,赵某从高处坠落并吸入有毒气体,导致重度颅脑损伤及急性中毒,经抢救无效死亡。赵某生前由派遣公司缴纳工伤保险,社保经办机构已核定部分工伤待遇。赵某家属主张,赵某在事故发生前一周曾遭遇上下班途中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虽未构成工伤,但影响了其后续劳动能力。经劳动能力鉴定,赵某生前因事故遗留严重功能障碍,评定为一级伤残。家属要求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及因未依法足额缴纳社保导致的差额赔偿,以及视同工伤的伤残就业补助金等,总索赔金额达95万元。
审理过程
一审法院经审理,确认赵某与派遣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事故发生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符合工伤认定条件。法院重点审查了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待遇明细,认定派遣公司未依法足额缴纳工伤保险基数,导致赵某家属无法从基金全额获得待遇,差额部分应由用人单位承担。同时,法院驳回了家属关于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直接作为工伤赔偿依据的请求,但认可该事实作为辅助情节。最终,法院依据劳动法第73条关于社会保险待遇的规定,结合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核算各项赔偿总额。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某劳务派遣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赵某家属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工伤保险待遇差额及赔偿金共计92万元;二、驳回赵某家属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某劳务派遣公司承担。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劳务派遣中用工单位与派遣单位在工伤事故下的连带赔偿责任边界,特别是社保基数不足导致基金支付差额由用人单位补足的规则。同时,厘清了非工伤交通事故与工伤事故在赔偿体系中的独立关系,对规范物流行业用工及工伤理赔具有重要示范意义。